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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xx,

被执行人刘xx,

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xx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xx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戴兵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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