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小平,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荷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男,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辉,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娄底市X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12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现和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5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
三、原告刘某自愿补偿被告曾某x元;
四、原、被告双方的债某、债某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再光
人民陪审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