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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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月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7日中午,赵村乡x村村民梁xx在村里谩骂被告人梁某某的父亲梁xx,被告人梁某某从后面撵上梁xx,用木掀打梁xx身上多下,致其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手小指近节指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已赔偿梁x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xx陈述,证人梁xx、梁xx、梁xx、丁xx等人证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撤诉书、收到条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x元,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再追究梁某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可以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波

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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