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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201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自2008年始吸食毒品成瘾,并与贩某毒品的肖三平(另案处理)在娄底城区以恋人关系同居。2010年9月27日至9月29日,刘某先后三次帮助肖三平贩某海洛因共计6克给吸毒人员吴××,得赃款9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诉请依法判处其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08年始吸食毒品成瘾,并与贩某毒品的肖三平(另案处理)在娄底城区以恋人关系同居。2010年9月27日至9月29日,刘某先后三次帮助肖三平贩某海洛因共计6克给吸毒人员吴××,得赃款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9月27日晚上,吸毒人员吴××拨打肖三平电话约定购买300元海洛因,肖三平随即安排被告人刘某赶赴位于娄底城区的涟钢二食堂附近,销售海洛因2克给吴××,收取毒资300元。

2、2010年9月28日凌晨,吸毒人员吴××拨打肖三平电话约定购买300元海洛因,肖三平将2克海洛因交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在涟钢二食堂附近与吴××见面后,销售海洛因2克给吴××,收取毒资300元。

3、201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涟钢二食堂附近销售海洛因2克给吴××,得赃款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人肖三平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刘某共同贩某毒品的事实;

2、证人吴××的证言,证明其3次从被告人刘某手中购买了海洛因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系被动归案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与他人多次共同非法销售海洛因,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建农

人民陪审员谭小桂

人民陪审员谭金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雪涔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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