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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扣押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孙某诉被告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扣押财产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协调,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张继萍

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武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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