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被告杨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原告跟被告学理发,1993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加之被告好吃懒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告两次怀孕均流产。1996年10月,原告第三次怀孕后生一男孩杨x。2006年原告在县城租一门面房经营理发并照看孩子读书,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09年至今双方亦未同居生活。现起诉某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杨x及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次流产属实,但都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原、被告之间也相处理较好,只是为个别事情曾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是从最近才开始的,主要是被告为了回家照顾两个老人。现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为了逃避赡养两个老人的责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原告跟被告学理发二年,1993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x。双方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06年原告在县城租一门面房经营理发并照看孩子读书,被告在家里种地并照顾其外祖母及舅父,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10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洋县X镇民政办公室及沙溪村委会证明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而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各自的不足,相互谅解包容,彼此信任尊重,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梁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