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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X区花样年华网络会所、陈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X区花样年华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路X号附X号门面。

代表人陈某,该网吧投资人。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湘潭市X区花样年华网络会所业主,住(略)。

被告湘潭市X区花样年华网络会所、陈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协会秘书长,住四川省成都市X区黄田坝经五路X栋X楼X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承认在其开办的营业场所向网吧用户提供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

二、被告湘潭市X区花样年华网络会所、陈某在签收本调解书后,未经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再次传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如违反上述保证义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三、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次来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人民陪审员刘志敏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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