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憒酸厂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10)迎民催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的GA/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憒酸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