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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憒酸厂的公示催告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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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憒酸厂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10)迎民催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的GA/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憒酸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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