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肖某、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雪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海燕、章业尧参加评议,书记员丁依担任记录,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肖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某、被上诉人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某、肖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章业尧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