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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遗失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申报人上虞市创意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票号为GA/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6日,出票人为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虞市创意伞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霞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铁莹莹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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