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申报人上虞市创意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票号为GA/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6日,出票人为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虞市创意伞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霞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铁莹莹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