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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10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王某、助理审判员杜辉组成合议庭,李军任审判长,书记员张瑛出庭担任记录,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剑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9日,钱某和刘陈英(在逃)窜至佛坪县城,假扮尼姑来到李XX家化缘,刘陈英以能够替人消灾避难,骗取被害人信任,刘、钱某人采取秘密窃取方法,盗窃被害人人民币x元。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钱某采取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是从犯,分赃少,有自首情节,又全额退赔了受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钱某和刘陈英(在逃)假扮尼姑窜至佛坪县城,先后来到李XX家化缘,闲聊中得知李的大儿子已去世,刘陈英即骗李说他家小儿子还有血光之灾,她有办法帮其消灾避难,骗取李的信任后,刘陈英让李志杰拿钱某告,李将x元交给刘,二人用卫生纸将钱某好,让李去拿一件他家小儿子的衣服,舀一碗米来,趁李离开之际将钱某调换,钱某将钱某在身上,之后,刘陈英将报纸包好,用衣服包住纸包和大米,告诉李XX:三天后再将衣服打开,灾难即可化解。之后二人乘车逃离,刘陈英分得赃款6000元,钱某分得赃款3000元,其余1300元被二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李XX报案记录,吴XX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记录,被告人钱某供述,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失主领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假扮尼姑,以能替人消灾避难骗取他人信任,采取调包方法,秘密窃取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钱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可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辩解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杜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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