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又名代某六,男,31岁。
委托代某人张德立,河南省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女,32岁。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建军独任审判,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即仓促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别大。2006年被告购麻将机一台,在家经常邀请不三不四的人到家长时间打麻将,不尽家庭责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三年多来,原想被告能有所改变,谁知被告仍然依旧。甚者,以打麻将为名,多次夜不归宿。2007年底两人开始分居,三年多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但因其母亲的压力,所以搁置至今。鉴于上述,原、被告的婚姻因仓促结婚,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不尽家庭责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代某莹随我生活,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买麻将机只是邀请亲朋好友玩,更无夜不归宿,我们也并没有分居,另置一张床,是因为孩子大了,这几年他随他姐夫在外干活,一连二、三个月不在家,我在家带孩子,过年过节我摆摊收入抚养孩子,尽到了家庭职责,我们夫妻生活过的少,但不等于没有,我们之间尚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代某莹。2006年因被告买一台麻将机经常邀请亲朋好友娱乐,加之原告性格内向,被告性格外向,二人为此多次吵嘴生气,2007年以来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吵嘴生气,并提出离婚,但由于其他原因未果。2010年春节后两人协议离婚,但因为被告要求原告给付钱款之事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结婚证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时间不长即结婚,但二人在婚后较长一个时期内感情较好。自2006年被告购买麻将机,时常邀请亲朋到家娱乐引起原告不满,加之原、被告性格差异,二人亦时常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并多次协议离婚。夫妻感情出现不睦,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争议,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诉称其二人自2007年以来已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证据证明。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要相互理解,关心、体谅、遇事多商量、加强交流、沟通、消除双方之间的误解和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建军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