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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31岁。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赣x(赣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镇平境晁陂信用社西14M处时,与步行由北往南过公路的刘××相撞,造成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车主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x元。

2011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调解协议,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持A2证驾驶赣x(赣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镇平境晁陂信用社西14M处时,与步行由北往南过公路的刘××相撞,造成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系肢体受轮胎辗轧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车主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x元。

2011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供述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造成的后果,且有证人王某证言,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调解书,投案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够现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方已得到经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易声扬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田照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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