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祝XX因与被上诉人任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原判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22元,并撤销原判第二项。
2008年6月19日晚上9点左右,任XX约祝干辉到湘阴县X镇体育场见面后,因双方话不投机,加之平时的积怨与矛盾,任建祥将祝干辉打伤,祝干辉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建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2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任XX一次性支付祝干辉人民币x元(已支付的除外),此款限于2010年2月1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限于2010年3月11日之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合计2300元,由任建祥负担1200元,祝干辉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祝干辉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莉茜
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