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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09年12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签发的票号为:(略)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马占文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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