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现住(略),系原告王某之长子。
被执行人曾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王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x元,目前剩余债权为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