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又名周X),男,住(略)。
被执行人汪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汪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某家庭困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的标的为45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汪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人周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