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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xx、原审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谈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X镇xx路梨园里xx号。

原审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X镇X路X号。

上诉人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xx、原审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二初字第12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徐xx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桃江县,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徐xx

代理审判员郭xx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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