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1957年11月t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之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甲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瑜、刘某甲军,被上诉人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7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7年正月8日在益阳县凤凰湖农场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孟某芳,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孟某红。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凤凰湖乡X组的两层上下各三间的房屋一栋,房屋东西边杂屋各一问,康佳21英寸电视一台,嘉陵助力摩托车一台,三个床铺,二个柜子,厨房餐具一套,原告与弟弟合伙购置的原告占50%股份买的一台收割机,金耳环一副、戒指一枚。原、被告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存款、债务双方争执不清互不认可,且未向法庭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共同债权6000元,双方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能较好的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双方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凤凰湖乡X组的两层上下各三间的房屋,西边上下共两间房屋及房间里现有家俱、西边杂屋归原告所有,东边上下共两间房屋及房间里现有家俱、东边杂屋归被告所有,中间上下共两间房屋、楼某、厕所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嘉陵助力摩托车、原告与其弟弟合伙购置的原告占50%股份的收割机归原告所有,金耳环一副、戒指一枚归被告所有;三、原、被告共同债权6000元,双方各享有3000元,其余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四、原告孟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甲经济补偿金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宣判后,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结婚三十六年虽时有争吵,现在分床而睡,是正常的,并非法律上的分居;上诉人原审答辩在满足财产分配需求后同意离婚系赌气所致,并非真心同意离婚,而是想让被上诉人望而却步放弃离婚念头;原审据此判决离婚错误。2、原审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公,收割机50%的股份价值分给被上诉人过高,给上诉人3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明显偏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讲的都是假话,我们分居有七八年了,一直有矛盾经常吵架。她经常骂我,打我。我们在一起将无法生活下去。

为支持其上诉主张,上诉人在二审提供了证据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夫妻没有分居。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的证据是假的,我没有在家吃过饭,没有住在一起。对该份证据,本院认为,证明的事实与上诉人陈述的事实不符,且系孤证,故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双方结婚以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并将她们养育成人,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近年来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刘某甲在一、二审中,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均能珍惜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为家庭着想,真诚相待,互相谅解,多加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是完全能够和好的。故上诉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予离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400元,由孟某、刘某甲各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羚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