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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城固县振兴化工厂作出的城环罚字[2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振兴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邱某,厂长。

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城固县振兴化工厂作出的城环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1年1月19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城固县振兴化工厂外排废水现场取样一份,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城环监测(水)字(2011)第X号]显示:PH值比标准值低4.48个PH值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37倍;色度超标0.5倍。城固县振兴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固县环保局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城固县振兴化工厂作出城环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立即停产并罚款x元。城固县振兴化工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本院认为,城固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城固县环保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对城固县振兴化工厂罚款x元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量额的3%加处罚款x元,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城环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城固县振兴化工厂罚款x元和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x元,共计x元之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迎春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王洪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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