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岳阳湘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湘融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岳阳湘融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辩称我公司开发雷锋山经济适用房项目,经市X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同意,位于岳阳市X区X路以西与桐子岭路以北交汇处,建设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相关费用。超过建筑面积部份已在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缴纳。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认为岳阳湘融置业有限公司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及建设项目资料,我办将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被申请执行人岳阳湘融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岳经住办(2008)X号《关于建设雷锋山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免收各项收费的规定,缴费凭证等相关依据。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规定核定,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案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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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