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42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36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女,37岁,汉族,住(略),系李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某在鹿邑县X村信用联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肖某在鹿邑县X村信用联社存款7000元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账户,鹿邑县建行,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李某东
审判员孙永连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翟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