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庆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腊月相识,经媒人先后付给女方见面礼1000元、压线钱x元、订婚礼x元,彩礼总计x元。2009年2月16日依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我与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因之前双方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经常与我和家人吵闹。我与被告的婚约是我爷爷的包办,现今实在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约,被告返还彩礼x元整。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接收原告给付彩礼x元是事实,我们于2009年2月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因年龄原因未办结婚登记。我与原告吵架责任在原告,我愿意与原告和好。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我不同意,因原告提出不愿意,所以彩礼我不退。另外,原告还要付给我医疗费及各种损失共计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9年农历1月26日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交往过程中,被告接收了原告给付的见面礼1000元、压线钱x元、订婚礼x元,共计彩礼x元。原、被告典礼时,被告带去的个人财产有一套四组合柜、一套木质沙发(三张椅子和两个茶几)、一台冰箱、一张梳妆台、一辆大阳牌踏板摩托车、六条被子,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处。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的诉讼请求并自愿付给被告经济帮助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考虑到妥善解决纠纷,审理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的诉讼请求并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被告带去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医疗损失和其他损失计x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付给被告徐某某经济帮助2000元。

二、被告徐某某个人财产:一套四组合柜、一套木质沙发(三张椅子和两个茶几)、一台冰箱、一张梳妆台、一辆大阳牌踏板摩托车、六条被子均归被告徐某某所有。上述两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曾庆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立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