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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廉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故县小学教师,住(略),系王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廉某某上诉称,二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原为中石林村委会所有,后中石林村委会卖给王某有,王某有又卖给二上诉人,二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房屋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在二上诉人的房后建一道砖墙,将双方的后院都据为己有,违反了协议约定,同时也影响二上诉人吃水、通行、通风、采光和雨季房后排水。本案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拆除强行建起的砖墙,是相邻关系纠纷,而不是土地权属纠纷。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二上诉人的起诉,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建砖墙影响其吃水、通行、通风、采光和雨季房后排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是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以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为由驳回二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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