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被执行人湖南都瑞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市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红佛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申请执行湖南都瑞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市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红佛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于2007年10月25日裁定指令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岳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09年7月30日达成协议,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其中包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湖南都瑞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市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红佛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确认的债权。现因该案已超过6个月未执行完毕,该案现权利人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的(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湖南都瑞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市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红佛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汨罗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峰
审判员曹波
审判员欧阳迪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