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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与被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X号。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24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30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系王某丙之父),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女,3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2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芦某、王某戊、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163元,减半收取158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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