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X号。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24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30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系王某丙之父),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女,3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2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芦某、王某戊、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财险常德武陵支公司、人保财险临澧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163元,减半收取158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