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工学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学院院长。
上诉人高某为与上诉人湖南工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湖南工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法明理,高某自愿撤回了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处理,湖南工学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利国
审判员罗国潮
审判员蒋立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易薇
校对责任人:蒋立新打印责任人:王易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