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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郑某,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平顶山(煤业)集团三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其所保管帐号为(略)建行卡中的帐外资金2剑运胱谌芍こ抵R公司用于个人申购新股,后由于未申购成功,于2009年7月31日从股市退还该帐户28万元。同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为了再次申购新股,将该账户中的帐外资金6剑运胱谌芍こ抵R公司,后由于未申购成功,于2009年8月10日从股市退还该帐户17万元、同年8月17日退还该帐户49万元。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对某、付款凭证、抓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某对某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时间短、及时归还,且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符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情形,建议法庭对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平顶山(煤业)集团三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其所保管帐号为(略)建行卡中的帐外资金2剑运胱谌芍こ抵R公司用于个人申购新股,后由于未申购成功,于2009年7月31日从股市退还该帐户28万元。同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为了再次申购新股,将该账户中的帐外资金6剑运胱谌芍こ抵R公司,后由于未申购成功,于2009年8月10日从股市退还该帐户17万元、同年8月17日退还该帐户49万元。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立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现在的工作职责就是去集团公司兑换资金,也就是内部资金换成现金或转账支票对某付款,还有就是接送财务科人员外出办事。2005年大概5、6月份,财务科科长刘某对某说“科里在兑换资金过程中有一部分结余资金,你提供一个你自己的个人账户现暂存到你的账户里,以便以后作为帐外资金方便使用”,我当时也没有多想,想着领导交代的事情,就给刘某科长提供了卡号为(略)建设银行龙卡,以我的名字开设的私人账户。2009年6月30日,有一笔结余的资金从我公司普通代发工资帐户转入我这个帐户x元,我看同事们在股市上申购新股挣到了钱,我也想申购新股,所以于2009年7月28日将这笔钱中的x元转进众诚证券公司我的个人股东账户用于认购新股,2009年7月31日由于没有认购成功,所以又把这x元从股市转了出来到我的建行账户保存。

2009年8月1日从我公司普通代工帐户转入我这个帐外资金帐户x元,加上7月从股市转出的x元,我账户上共计x元,我于2009年8月X号左右将这x元转进众诚证券公司我的个人股东账户又用于认购新股,由于没有申购成功,众诚证券于8月6日将此款退还我的股市账户,8月10日我将其中的x元转出股市进入我的建行帐外资金账户,同一天,我把剩余的x元中的x元又用于申购新股,由于没有申购成功,8月12日众诚证券将这x元退还我的股市账户,8月17日我将股市账户中的x元转进我的建行账户,这时我挪用的x元公款全部转进我所保管的帐外资金账户中。

三环公司财务科往我个人账户转的资金是结余的资金,属于公款,让我暂时保管。账户上只有极少数资金是我自己的奖金,大概有一万多元是我自己的钱。使用帐外资金因为我自己知道是违规的,如果我给领导汇报了,他们肯定会担心公款的安全,不会同意我去用公款申购新股。这件事情是我自己擅自挪用的,只有我自己一个人知道。

2009年9月21日从我公司普通代工帐户转入我这个帐外资金帐户x.9元,加上原有的帐外资金共计(略)元,9月29日把这(略)元取出后直接存入一个帐号为(略)的七天期通知一户通理财账户,2009年10月25日结息1521元。利息都转到帐号为(略)的活期账户上了,这些利息一直在这个户上保留。办这张理财卡刘某科长知道,我办完之后给刘某长说我用帐外资金办了一张新卡,是理财卡,她听了之后没说什么,办之前她不知道。

2、证人刘某证言:2009年6月30日从三矿代发工资帐户向王某的个人帐户(帐号:(略))转入x元,其中x元是平煤集团公司向三矿拨付的应付劳务费中的预付款,付款凭证是2009年6月29日内付X号凭证,剩余2400元是王某的本月奖金。2009年8月1日从三矿代发工资帐户向王某的个人帐户(帐号:(略))转入x元,这笔款是平煤集团公司向三矿拨付的应付劳务费中的预付款,付款凭证是2009年7月30日内付X号凭证。2009年9月21日从三矿代发工资帐户向王某的个人帐户(帐号:(略))转入x.9元,其中x元是平煤集团公司向三矿拨付的应付劳务费中的预付款,付款凭证是2009年8月24日内付X号凭证。还有王某本月奖金2031.9元和税务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x元。以上这三笔款因建行规定代工户上不允许长时间存放资金,所以我就让建行把这笔款存到王某的工资卡上,以便今后使用。

2009年9月29日从王某的个人帐户(帐号:(略))转账支出(略)元的去向我不知道,我一直认为这些王某保管的应付劳务费中的预付款在王某工资卡上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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