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曹某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曹某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因患先天智力残疾,长期患病、求医,家中负担苦不堪言。至今,被申请人也无法真实表述自己的想法、要求,不能与正常人交流沟通,日常起居不能自理,完全在申请人的照顾呵护下生活,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某出生后即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被申请人王某在郑州市心理卫生中心的WAIS-RC报告单显示,其IQ为24分,属于重度智力缺损。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X区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被申请人属贰级智力残疾人。2011年10月18日,经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王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王某的其他检查报告,可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安国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