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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宾馆,住所地本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任该宾馆经理。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某青

审判员吴木东

人民审判员蒋业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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