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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4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因孙某强奸其未婚妻赵某未遂一事,非常气愤,与孙某在商丘市X区X路宏达技校北侧楼上见面后,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沈某持刀将孙某及孙某的朋友张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为轻伤、孙某为轻微伤。

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机关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张某、孙某陈述,证人赵某、徐某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凶器及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春霞

审判员郜运来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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