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董某丁、王某乙、董某丙及原审被告董某戊返还平坑押金及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董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董某丁、王某乙、董某丙及原审被告董某戊返还平坑押金及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奇,被申请人董某丁及委托代理人李宏法,被申请人董某丙代理人雷有芬,被申请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于2007年11月6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董某丁、董某戊退还平坑押金5万元及砖款660元。滑县人民法院追加王某乙、董某丙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董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丙平坑押金x元,并偿还五原告砖款660元。二、驳回被告董某丁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反诉费1610元,由被告董某丁负担。

董某丁不服滑县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董某丁偿还被上诉人欠款660元;四、驳回五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平坑压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称,1、申请人二审提供的(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滑蓝会专审字(2007)第X号审计报告,已经确认董某丁对合伙人负债x元之事实,二审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有悖事实;2、董某丁提供的证据是伪证,且在平坑及用土上陈述矛盾,二审不应认定其证据;3、二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4、本案董某丙与董某丁有串通伪证嫌疑。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董某丁答辩称,1、申请人请求返还平坑押金依事实与法律不应支持。五合伙人虽然约定由董某丁负责平坑,但董某丙未履行约定,且董某丙自认未平完坑。被申请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征得合伙人之一王某乙同意下,由村干部丈量后平坑。故合伙人在未完成平整土地义务时不能请求返还平坑押金;2、(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系合伙人内部纠纷处理,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该判决无权对合伙外部的他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对合伙外部的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供平坑的证据有村干部当庭作证,董某丙、王某乙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平坑的事实。4、二审开庭程序合法。5、申请人认为本案恶意串通系主观猜测,无任何有效证据认定。请求再审维持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素萍

审判员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段红霞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