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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龚筱桃,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范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某申请撤回上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范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宇学

审判员柳萌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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