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新密市新城青屏宾馆贵宾楼吧台处,以帮陈某某撮合婚姻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x元后挥霍。案发后已退赃。被告人吕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退赃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也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判罚金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