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华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岳阳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南湖新天地X栋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主管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长沙市公安局侦查。被上诉人刘某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岳阳市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属实体审理中查明的问题,不影响案件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