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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XX、周XX、钟XX、饶XX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XX。

被执行人周XX。

被执行人钟XX。

被执行人饶XX。

本院2011年1月17日受理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X、周XX、钟XX、饶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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