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
被执行人许某。
本院2000年1月24日受理许某依据(199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某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10.13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许某下落不明,于2000年6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8月对该案恢复执行,但因被执行人许某下落不明,于2009年8月28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12月28日对此案再次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结,该款3310.1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199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罗炅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