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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沁阳市邮政局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54岁。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邮政局。住所地:沁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沁阳市邮政局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1年10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平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慎锋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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