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54岁。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邮政局。住所地:沁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沁阳市邮政局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1年10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平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慎锋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