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29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份至2009年8月23日,被告人姬某某多次在夜间以每斤四角钱的价格从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手中,收购图书x余册。经查该批图书系睢县X镇一中被盗图书,现已发还睢县X镇一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一x、杨一x、朱一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是被盗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姬某某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被盗物品现已发还失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姬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任长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