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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王某申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王某,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2010年扶养费2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于2011年1月23日前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款已全额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王某兵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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