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谭×。
被告邵××。
原告吴××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系邻居。2003年5月被告向自己哥哥借款4万元,2007年5月自己哥哥去世前让自己追讨该借款。2007年6月6日被告向自己出具借条,承诺待房屋动迁后归还借款。现被告房屋已经动迁,却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现在房屋尚未动迁,待动迁款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4万元,到房屋拆迁后全部还清。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亦已承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