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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1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某、梁某、赵某、芮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款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贷款方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岳阳县从事网络通信合作期间,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借款并出具借款条据,原审法院作为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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