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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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岳中行初字第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陈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邓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胡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夏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徐某庚,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易某辛,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许某癸,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汤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姚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某代表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某代表人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某代表人胡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某代表人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某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蒯某,女,湘阴县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李某等33人诉某告湘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某。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9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某副本和应诉某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某代表人李某、候某、许某某、刘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蒯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等33人于2010年1月4日向湘阴县信访局提出了书面的信访诉某,于2010年2月6日向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送呈了请求明确答复信访事项的报告,被告在原告起诉某未依法作出答复或处理。

原告诉某,原告系原湘阴县轻化总厂的下岗职工。该厂系城镇集体企业性质,隶属于湘阴县X镇政府企业办。

因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及下设的企业办利用主管原告企业的职权和受委托管理原告企业资产的便利条件,长期违法、违规截留,占用企业租赁收入和处置资产收入,拒不进行财务清算和公开财务账目。去年又以企业不能参保为由欺骗广大职工同意买断工龄,在操作过程中,违背职工决议,暗箱操作、违规处置企业土地及资产。镇党委副书记唆使他人半夜铲平了职工宿舍楼,后又以通知方式逼迫职工买断工龄、脱离劳动关系。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上述一系列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造成企业积累的财产被侵占,致使原告全体职工无法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不能享受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湘阴县信访局提出了书面信访诉某,但该局未予受理和作出具体答复。2010年2月6日,原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湘阴县人民政府送呈了“请求明确答复信访事项的报告”,但湘阴县人民政府却置《信访条例》关于答复时间的相关规定于不顾,对原告要求答复的请求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于2010年5月5日依法向岳阳市信访局提出了《信访申告》,市信访局当即电话敦促并向湘阴县人民政府发出《来访事项转送单》,要求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不作任何答复和作出具体处理意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事项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对湘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信访书面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特提起行政诉某,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答复或处理。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湘阴县信访局提交的“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违法侵占集体财产,强迫解除职工身份,损害职工利益控告书”,说明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湘阴县信访局提交了信访诉某及具体内容;2、原告于2010年2月6日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请求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违规处置集体企业资产,截留、侵吞企业财产,不为职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访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的报告”,说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请求明确答复信访事项的报告”;3、《信访申告书》说明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岳阳市信访局提交了信访申告书;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X号文件、原告向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保的报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中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说明原告符合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保。

被告辩某,一、湘阴县信访局对原告李某等人于2010年1月4日提出的书面信访诉某进行了处理。湘阴县信访局收到书面信访诉某后,高度重视,在收到信访诉某的第二天,召集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告的诉某代表人等开会、调解此事,并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湘阴县信访局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此事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解决方案,给出了明确的态度与意见。二、关于2010年2月6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的报告,并非原告在诉某中所讲那样没人予以接待和回复,也没有置之不理,因为原湘阴县X镇企业办的下属企业,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书面信访诉某后,已通过湘阴县信访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交办此事,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16日已明确答复了原告。关于20l0年5月5日原告向岳阳信访局提出的《信访申告》,被告了解情况后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联合召开会议来解释说明此事。由于原湘阴县X镇集体企业,部分职工因未通过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全民合同制职工,不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不能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原告的诉某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提出了以下证据:1、2010年1月5日会议记录,说明湘阴县信访局收到原告的信访诉某后,组织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告的诉某代表人等进行了协调;2、2010年5月4日的会议记录,说明被告对原告的信访进行了协调;3、2010年5月5日被告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交办函和2010年5月16日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氧化锌厂李某等人要求进社保公布财务帐目的信访回复》,说明被告对原告的信访诉某已交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处理,且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已对原告的信访进行了处理。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能以城镇集体企业身份参保。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2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异议,但认为其没有收到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也不能代替被告作出答复或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除2010年5月16日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氧化锌厂李某等人要求进社保公布财务帐目的信访回复》,不能认定被告已送达原告外,对原、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认为真实可信,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原告李某等33人向被告湘阴县信访局递交了一份“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违法侵占集体财产,强迫解除职工身份,损害职工利益控告书”,湘阴县信访局收到控告书后,于2010年1月5日,组织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告的诉某代表人进行了协调,但未取得一致意见和作出书面的答复或处理。2010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请求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违规处置集体企业资产,截留、侵吞企业财产,不为职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访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请求事项是:1、立即责令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终止未履行招、拍、挂、拍卖程序的土地私下交易某某效行为,收回土地和企业资产;2、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第X号文件和湘劳社工字[2009]X号文件的规定,责令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和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办理以城镇职工身份参保的相关手续;3、组织调查组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历年来企业租金收支情况进行财产审查,彻底查清历年来截留、侵占的具体数额;4、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党纪、政纪进行严肃查处。被告收到申请报告后,未作出处理。20l0年5月5日原告向岳阳信访局提出《信访申告》,岳阳市信访局收到原告的信访申告后,电话要求湘阴县信访局予以处理。2010年5月5日,被告对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交办函,要求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信访进行处理。2010年5月16日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了《关于氧化锌厂李某等人要求进社保公布财务帐目的信访回复》,但未送达原告。2010年5月24日,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告的诉某代表人进行协调,但未协调解决原告的信访诉某。2010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某,请求责令被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或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等33人的信访事项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映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的问题;二是要求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二)对属于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三)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十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四)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同时抄报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机构;……。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李某等33人的信访材料后,虽然做了一些协调等相关工作,但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复或处理或者依规定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原告的主要信访事项是反映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的问题,故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因此,被告将原告的信访事项交由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处理与相关规定不符。原告李某等33人要求被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或处理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辩某原告的信访事项,其已交给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处理,且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已进行答复,原告的诉某请求不成立的辩某理由,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某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成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原告李某等33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贾尚书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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