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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

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女,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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