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李某与许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某已死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表示无异议,且表示可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宋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