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投机倒把罪,于1993年11月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X区X镇X村X号,系被害人陈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X区X镇X村X号,系被害人陈某之母。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0)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在上诉期满后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程波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