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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党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党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两子女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日婚生一女王某,2006年12月16日婚生一子王某。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两子女王某、王某均随被告王某生活,由其抚养,原告党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每两个月探视孩子一次,被告应当提供便利。

三、夫妻共同存款x元中x元归原告党某所有,x元归被告王某所有(双方已各自持有);杨某火车站报刊亭一个归原告党某所有。

四、婚生子女的保险费用由被告王某交纳,以原告党某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x元分红保险一份、在新华保险公司投保的x元保险一份、x元保险一份收益均归被告王某所有(保单均在被告王某处),到期后由其领取。

五、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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