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党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两子女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日婚生一女王某,2006年12月16日婚生一子王某。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两子女王某、王某均随被告王某生活,由其抚养,原告党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每两个月探视孩子一次,被告应当提供便利。
三、夫妻共同存款x元中x元归原告党某所有,x元归被告王某所有(双方已各自持有);杨某火车站报刊亭一个归原告党某所有。
四、婚生子女的保险费用由被告王某交纳,以原告党某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x元分红保险一份、在新华保险公司投保的x元保险一份、x元保险一份收益均归被告王某所有(保单均在被告王某处),到期后由其领取。
五、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