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体育用品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任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体育用品某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体育用品某股份公司以已经与被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体育用品某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某体育用品某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椺
审判员王维佳
代理审判员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