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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邮政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梁某、陈某明,被上诉人余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以其与被上诉人余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与被上诉人余某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平江县邮政局自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征收计1800元,由上诉人平江县邮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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