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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吕某,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06年7月29日,被告吕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借款x元整,双方口头约定每月付利息2000元。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合计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同意偿还原告张某借款x元,从2011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清为止;

二、原告张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被告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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